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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制度逻辑育社会组织的类型及其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4-04-26 20:28:24人气:

  多重制度逻辑育社会组织的类型及其发展趋势政府与社会框架育社会组织研究广泛使用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个竞争性的理论框架。公民社会视角聚焦于社会组织是社会的产物,是公民能力、技能态度,志愿精神等增长的结果;在法团主义视角下,国家直接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但同时又对其保持相当程度的限制① 纪莺莺:《治理取向与制度环境:近期社会组织研究的国家中心转向》《浙江学刊》2016年第3期。。在公民社会视角下,有学者指出随着市场化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高涨,体育行政部门已经难以满足其需要,因此出现大量的体育社会组织,“政府—社会—市场”三元主体范式下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逐步形成,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繁荣提供了契机。② 梁枢:《市场化转型背景育社会组织改革研究》《体育与科学》2015年第1期。在政府与社会框架下,未来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格局是一个政府与公民社会连成的网络。在网络中,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体育社团组织各行其职,互为补充,协调发展③ 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社团改革》,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125页。。同时,体育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更灵活的了解和满足居民的需求,推动社区体育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④ 汪流,李捷:《北京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在法团主义视角下,体育社会组织应该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365wm完美体育,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动员效应、积极整合效应、利益协调效应等参与体育治理⑤ 郇昌店,张伟:《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体育治理的效应与实现路径》《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在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方式上,尽管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方式及运行初期具有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但在发展过程中,借助传统项目的优势或活动形式的创新,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赢得了较强的合法性,又体现了社会法团主义的某些特征⑥ 赵子江:《社团组织的角色:法团主义视角下北京市大体协组织结构与运作的分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在具体的运作过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由于强国家、弱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具有自治组织的外观和组织外形化的现象。在组织运作上,只有社团的外壳,而不具备社团的本质⑦ 汪流:《全国性体育社团改革与发展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09年第8期。。在十三五深化改革背景下,法治是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保障,自治是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多元收入来源是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⑧ 向会英:《十三五深化改革背景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体育科研》2015年第3期。。但是上述理论框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我国政府结构具有条块分割、地域以及层级区分的复杂特点,不同层级政府在利益取向以及角色扮演上会存在差异甚至引起冲突,这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一理论框架却将国家的角色进行了简化,仅仅将其视为具有好与坏意义、强势或弱势的权力格局以及立场上采取压制或支持态度的主体,其由于太过宏观而对经验事实的解释力度也越来越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① 向会英:《十三五深化改革背景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体育科研》2015年第3期。。社会组织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必须将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因为社会组织为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治理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改善提供新的路径。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体育社会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对“健康中国”的建设和推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6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要进行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大力引导、扶持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等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与发展方向。在制度环境不断优化的情况下,体育社会组织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意味着不同的治理结构和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摒弃以往的将体育社会组织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粗放型方式而追求一种新型精细化的解释方式。为此,需要基于多重制度逻辑理论框架对新时期体育社会组织的类型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探索体育社会组织不同类型的发展趋势,以使得体育社会组织能够更好的承担政府的公共职能,实现社会治理结构的有效转型。

  市场与社会框架下的体育社会组织研究主要着眼于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体育需求与体育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的情况下,体育社会组织如何合理有效地承接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近年来,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体育社会组织应该发挥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2016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体育服务体制机制,确定把适合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体育服务事项,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承担。2016年6月,《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指出加快推动体育社会组织成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向独立法人组织转变,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在具体的现实领域,学者们围绕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从具体的现实案例出发。冯晓丽,郭帅指出强制性制度逻辑阻碍市场的良性竞争,体育社会组织很难参与到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过程当中,并且媒介讯息摧生了体育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因此体育社会组织应加强内治,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并且提升公信力,政府也应该降低“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向制⑨冯晓丽,郭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育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研究——基于上海市体育社会组织承办市民体育大联赛》《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沈克印以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治理为理论分析框架,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对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逻辑与优势,成效及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举措① 沈克印:《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地方实践与推进策略—以常州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为例》《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对于农村的体育公品供给,有学者指出政府仍然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在供给过程中缺乏需求表达机制而且供给效率低,因此需要进行体育公品供给的区域差异化治理。针对不同的区域,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发展高效率的社会组织② 马淑卿,王伟:《农村体育公品供给的差异化治理》《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但上述研究的侧重点仍然着重于对政府运作过程的分析,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受限于政府,忽视了体育社会组织内在的治理结构以及组织作用的分析。而且上述研究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一定程度上仍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下考虑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

  【摘 要】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深受多重制度逻辑的影响,在不同的制度逻辑下形成了体育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在国家逻辑主导下,形成了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在市场逻辑主导下,形成了自下而上型的体育社会组织;在规范逻辑主导下,形成了外部输入型的体育社会组织.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不同类型的体育社会组织也将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因此,通过明晰体育社会组织不同类型的发展趋势,以使得体育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型.

  制度逻辑的微观行为意义则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活动中,不同群体和个人带着各自的利益参与制度变迁的过程,反映了各自领域的制度逻辑;而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状况和时间性也制约了随后演变的轨迹和途径⑨ 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总之,多重制度逻辑常常以制度变迁中的多重过程机制及其相互作用作为分析着眼点,从国家逻辑、规范逻辑和市场逻辑三个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规制。其中国家逻辑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组织结构或行为的制约、规制和调控。规范性逻辑强调的是社会道德或规范、第三部门或非营利部门的基本规范、准则等社会性评价制度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市场逻辑强调行动主体的“有限理性”,认为组织行为受到需求与供给之间关系的制约。

  在这三重制度逻辑下,任何一种社会组织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整存在,也就是说实际运行的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类型可能具有某一理想类型主要特征,但同时兼有其他类型的成分。但是,根据三种不同制度逻辑可以将体育社会组织类型化为以国家逻辑为主导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以规范性逻辑为主导外部输入型组织,以市场逻辑为主导草根型体育社会组织。

  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问题研究,现有研究聚焦于草根组织领导者以及组织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在组织领导者的探讨方面,有学者通过对比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指出农村体育组织的治理主体实现了从宗族到能人的转变,并对能人参与农村体育治理提出了建议③ 邢文涛,郑国华,祖庆芳:《从宗族到能人:农村体育治理主体的嬗变》《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10期。。在此基础上,有学者结合本地的一个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具体考察了少数精英在引领该体育社会组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④ 胡科:《基层群众体育运行中的社会精英:一个乡镇门球协会精英群体的个案考察》《中国体育科技》2012年第2期。。但是对于农村群众性体育组织基础差、底子薄的局面,需要选拔大量能为组织发展提供内部管理和争取外援的各类能人担任组织骨干⑤余智,唐炎,郭修金,虞重干:《县域群众性体育组织成长路径探析——永新县老年体育组织发展个案考察》《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在组织合法性问题方面,有学者最初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合法性层面解释社团何以能够在未获得法律合法性的状况下获得生存,随后提出以法律合法性来整合以上合法性以使社团具备充分合法性⑥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随着社会的发展,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很多草根体育组织仍然未具有法律合法性,此时政府对其采取“有限放任”的管理方式⑦ 张金桥:《我国自发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及其发展中的政府职责》《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由于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具有的官民二重性的特点,其社会合法性已经具备,但在当前“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和分级管理”的治理体系下,法律的合法性获得仍然是一个难题⑧ 冯晓丽,盖甜甜:《我国民间体育组织发展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新制度主义视角》《体育研究与教育》2014年第6期。。当然,上述研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虽然从治理结构以及合法性视角探讨了体育草根组织的发展问题,然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其他类型关注不够,也没有对彼此组织的治理结构进行对比分析,使得解释力度与范围略显单薄。

  体育社会组织是以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各级各类体育协会、社区体育活动俱乐部等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体育类基金会等。根据多重制度逻辑将已有的体育社会组织类型化为以下三种。

  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指的是由政府机构转变而来,依托政府资源,并运用行政权力实施管理的社会组织类型① 崔月琴,沙艳:《社会组织的发育路径及其治理结构转型》《福建论坛》2015年第10期。。在国家逻辑主导下,强调其关于体育社会组织成立与获得合法性地位的制度安排及其实施状况,其实行的是放与抓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一方面给予体育社会组织以自主性空间,另一方面对其实行双重登记管理体制,并在人财物上对其加以限制。而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为了应对这一制度性压力,依附于政府组织从而获得各种合法性,以获得人财物的支持。其组织的领导权力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要素多为国家所掌握;而治理结构主要是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的类科层化层级结构,现任官员兼任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典型的具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特点;社会组织的利益也主要为领导者所掌握,难以代表大部分会员的利益需求,其对于有关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占有具有优势。国家的逻辑意味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取决于不同政府部门间多重不一的目标和利益之间的互动、竞争和妥协,所以其发展程度时常是不一致的。在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下,受政府不同层级之间差异影响越大的体育社会组织,其发展的目标越有可能偏离国家最初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至今,从中央到地方出现了大量的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中国足球协会较为典型,其长期以来一直依附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一直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全国性的体育基金会主要有三家,分别是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这些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在特定的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自上而下型的体育社会组织的局限性越来越凸显。主要体现在,首先,组织缺乏激励机制,活力不足,行政化、科层化的管理使得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动力不足。其次,组织对政府资源依赖性较强,一旦脱离政府,就会陷入生存困境,尤其像全国性的体育公募基金会,其公募热情不高,主要依赖政府资金支持,资源有效配置的效率大打折扣。但是,自上而下型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使得其长期以来一直向上看,而忽略自身向下的社会服务职能,偏离了最初成立的宗旨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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